一、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、定額或定率。
二、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、定額或定率。
三、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、限制或無表決權。
四、特別股權利、義務之其他事項。
□ 經濟部 73.3.23 商 11159 號:…條文中所稱「行使表決權之限制」
固不能解釋為每股享有數表決權,「行使表決權之順序」亦僅在
分別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,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
項決議之先後,而與表決權之多寡應無關連,故依現行法應不能
容有每股享有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發行。
□ 經濟部 82.4.29 商 210683 號:…又公司發行特別股時,雖得依公
司法第一五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將特別股權利、義務之其他
事項定於章程中,惟如謂特別股股東之被選舉為董事、監察人之
權利以公司章程予以剝奪,則與公司法規定股東之基本權利有所
未合。是以,該公司章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為「特別股股
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、無選舉權,且無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
權利」,仍應予妥為修正。
□ 經濟部 90.5.22 經商字第 09002095540 號:按公司發行特別股時,
應就特別股權利、義務事項於章程中明定,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
條定有明文。惟章程中尚非可明定特別股得按一股換數股比例轉
換為普通股者。
□ 經濟部 93.3.12 經商字第 093202036930 號(特别股不得限制轉
讓):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:「公司股份之轉讓,
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。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,不得轉讓」。